5.04.2016

財產交易所得稅:申報懶人包 Q&A



   財產交易所得稅:申報懶人包Q&A
  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:標準核定
  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:核實申報
  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:核實申報(房地分價)
  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:重購退稅
  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:財產交易損失
  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:房地合一 2.0
Q1:如何判斷新制房地合一稅還是舊制財產交易所得?
A1:若房地為105年1月1日以後登記完成,在出售時就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,必須在買賣移轉登記完成後30天內,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。若房地為繼承、配偶贈與取得,則以原所有權人取得登記完成日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。舉例:小明於103年5月20日購入房地,並於105年3月1日配偶贈與給太太小花,而後小花於111年8月5日出售該房地,則小花本次出售房屋取得時間基準點就以103年5月20日為準,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,於112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時手動新增財產交易所得。

Q2:已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後,還需要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嗎?
A2:不需要。

Q3:何時需要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?
A3:若非屬新制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,111年度出售房地,需在112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財產交易所得。這筆所得在網路報稅時不會自動帶入,需要自行新增時間點認定是以登記完成日為準,舉例說明:111年12月1日簽定買賣合約,房屋在112年1月10日登記完成,則視為112年度的所得,需在113年5月申報。登記完成日可以從權狀或謄本上找到(登記日期),但是賣方通常不會留存已售出的房地謄本或權狀影本,若要知道確切的登記完成日期,可以詢問當時的承辦代書,或者到地政事務所調閱已出售房地的謄本。

Q4:該用哪一種方式申報財產交易所得?
A4: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分標準核定(無法證明取得成本者)及核實申報(可以證明取得成本者)。105/1/1開始則有新制房地合一稅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,個人出售房屋,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,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,依法核實認定;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,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。也就是說以核實申報為主,若無法證明取得成本就可以用標準核定101年8月政府開始實價登錄,所有買賣價格資訊都有完整的紀錄,因此國稅局非常容易掌握賣方的購入成本價,倘若在101年8月後購入的案件就會建議採用核實申報。另外,若為98年以後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者,建商因為有申報營業稅需要將售價造冊送交國稅局備查,出售時也會建議採用核實申報。簡言之,出售房地若為101年8月以前取得,可用標準核定先申報;101年8月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的房地須以核實申報、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,出售時就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。   

Q5:何時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?
A5:若適用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,無論能否提出當時的成本證明,都要於售屋登記完成日的隔年5月,申報所得稅時一併申報財產交易所得,這筆所得並不會自動匯入,需要自行手動新增。例如:111年11月1日出售房地於111年12月5日登記完成,需於112年5月申報。若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,則需於出售房地登記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,以上例就必須在112年1月4日之前申報完成,否則會將有怠報的罰金。

Q6:財產交易所得稅有何節稅方法?
A6:倘若賣屋是賠售,可以申報財產交易損失,若當年度有其他財產交易所得,售屋損失可以抵扣售屋所得,但不可抵扣其他個人薪資、證券股利、銀行利息...等其他所得。若符合以小換大且自住的重購要件,則能申請重購退(抵)稅。核實申報可以提出相關單據列舉扣除,例如:公證費、契稅、印花稅、地政規費、代書費、外管費、土增稅、仲介費、清潔費、搬運費、廣告費、修繕費...等。而最具爭議的裝修費用是否能列入扣除額,需承辦稅務員個別認定。國稅局較能接受扣除的解釋法令如下: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,而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、改良或修繕費。取得房屋所有權後,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、地價稅、管理費、金融機構借款利息...等,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,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。(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)

Q7:可以先用最簡單的標準認定(無法證明取得成本者)來申報嗎?
A7: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需以核實申報為主,倘若你手邊有取得成本的合約書,卻技巧性選擇標準核定申報,未來很有可能收到國稅局補稅公文。特別是98年後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或101年8月實價登錄後購買的房地,幾乎都逃不掉被國稅局發函需以實際成交金額(核實申報)補稅的命運。下圖為國稅局補稅公文,出售房地後3-5年內都有機會收到。



Q8:個人出售房屋,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如何認定
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,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,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。個人興建房屋於辦理建物總登記(所有權第一次登記)前出售,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,則以房屋起造人變更日所屬年度為準。(財政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第53875號函)資料來源:財政部國稅局


Q9: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能像新制一樣有自住六年400萬的扣除額嗎
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無自住房地400萬的扣除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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