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徵對象: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,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(不以合法建物為限!所以違章建築仍應課稅。)
應納稅額 = 房屋課稅現值 × 稅率 (註:房屋課稅現值=房屋現值-免稅現值)
房屋現值的認定
1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有關文件,
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。
2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,核計房屋現值,
並通知納稅義務人。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,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,
檢附證件,申請重行核計。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程序 房屋標準價格,
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,並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公告之:
(一)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,區分種類及等級。
(二)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。
(三)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,
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,訂定標準。
稅率
住家:自住或公益出租用 1.2%
住家:非自住 1.5%
非住家:營業用 3.0%
非住家:私人醫院、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 3.0%
非住家:非住非營業用 2.0%
房屋稅單範例:點擊圖片可以放大
1.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。
2.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。
3.房屋無出租使用。
4.房屋目前無提供營業商號、事務所、診所、人民團體或補習班使用。
5.最近一期房屋稅繳款書非按「住家用」稅率計徵房屋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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